施工案例
时间:2025-08-29 03:17:33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某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保温材料检测过程中无见证信息。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该项目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保温材料检测过程中无见证信息,被区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根据《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对该监理企业进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减分1分。